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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投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关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审批程序的通知》(产字〔2003〕7号)印发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针对在前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院党组关于“产业化必须走企业化、社会化之路,创新成果的转化必须走企业化、社会化之路”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院属各单位新投资设立的高技术公司,原则上要求院属单位以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投资,且不控股。

  二、院属各单位在产字〔2003〕7号文件印发前,即2003年1月24日前以货币资金投资设立的公司,尚未办理投资审批手续的,请按产字〔2003〕7号文件的要求于2004年2月29日(以邮戳为准)前一次性向产业局和计划局报送相关补办手续的材料(过期概不受理),来文需写明“申请补办”和当时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原因。院属各单位在产字〔2003〕7号文件印发后投资设立的公司,未办理国有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院原则上不予补办。

  三、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院属单位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逾期一年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的,无法补办相关手续。院属单位投资的公司中存在此类问题的,也请于2004年2月29日前将有关公司清单(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院属单位投入资产情况及持股比例等项目)报院产业局和综合计划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