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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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解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票据使用事宜

根据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有关规定,我院在票据使用方便受到很多的制约。其中,从2010年7月1日起,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后,不能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具结算票据。若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单位将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也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所得税款,以2009年自然基金收入12亿元简单测算,单位将承担营业税及附加6600万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局多次与基金委相关部门沟通,最后商定我院单位在收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后,可在7日内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在线进行项目拨款确认。单位按收到的自然基金项目拨款银行进账通知单,及与自然基金委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票据使用问题的成功解决,为单位顺利承接和完成基金委项目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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