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级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科发条财字〔2021〕56号

来源: 时间:2021-0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筹以及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的资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平台及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不重复立项。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

(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应报院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使用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但要事先征得院主管部门同意;亦可根据项目需要报院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院基本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协调项目单位用地规划,对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审批或核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对不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审批或核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五)负责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负责组织编报和下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预算和绩效目标;

(七)监督检查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情况;

(八)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后评价;

(九)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办理转固手续。

第五条 分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建设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牵头组织编制与分院共享共管的公共园区总体规划;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基建队伍的业务培训交流。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事业单位;

(二)自建自用类项目,原则上土地权属单位应为建设项目法人,亦可由土地权属单位委托或授权建设项目法人;

(三)合作共建或共用共享类项目,由院主管部门指定建设项目法人,亦可由相关单位推荐的牵头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法人。

第七条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规划;

(四)通过集体决议或“三重一大”制度,确定优先启动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

(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负责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编制年度资金计划,规范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七)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周期组织实施;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负责;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项目验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和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十)配合项目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章  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

第八条 院主管部门对院属单位园区总体规划实行备案管理。院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结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功能突出、远近结合、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园区总体规划。

院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报院备案的园区总体规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由于所在地城市规划调整,或科技事业发展确需对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报院主管部门备案的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方规划条件或要点;

(二)近、远期园区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园区鸟瞰效果图;

(三)园区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各单体建筑主要功能及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停车位、人防面积、拟拆除建筑等。

第十条 院属单位编制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同步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需求规划。

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划项目,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院科技发展规划,应聚焦本单位主责主业和发展重点,应符合本单位园区总体规划。院主管部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规划项目纳入全院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并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对入库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报院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院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

(一)新建和扩建类项目实行审批制

院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依据。

对于土地、规划等立项前置条件已全部落实的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建项目应符合院主管部门备案的园区总体规划要求。

(二)改建类项目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

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项目,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不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项目,采取备案制。

改建类项目在院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均需按国家相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三类,总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范和深度要求;

(二)立项报告应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一般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分管领导;

(三)项目单位上报立项报告时,必须附本项目集体决议材料;符合项目单位“三重一大”管理范围的,同时附相关决议材料;

(四)含有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应附有协议、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含有需要购置房产和土地的改扩建项目,应附购置房地产的集体决策文件和购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建设目标、项目拟建地点和配套条件、概念设计、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评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设选址和配套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及比选、项目招标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与安全、组织管理与实施、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项目改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项目改造规模、项目改造内容及经费测算、项目招标方案、组织管理与实施、资金筹措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院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院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评估,并负责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和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

申请院立项的,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编制立项报告,并报院主管部门。院主管部门审核或组织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申请地方立项的,项目单位应在立项前,将立项报告报院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院要求的项目,院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予以退回。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立项过程文件和基本情况等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编报条件

立项报告在满足第十二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征得项目所在地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概念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已基本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建设比选方案、环评方案、节能评估批复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三)实施方案。项目已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条件,且至少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和深度。

由国家、地方及院其他部门负责立项的项目,遵照国家、地方及院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变动(如建设地点变更等),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或申请重新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文件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确需调整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院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详细说明延期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代码的申请和管理

院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项目实行全国统一项目代码和院项目代码分类管理。项目单位向院主管部门申请全国统一项目代码,全国统一项目代码的构成、应用、维护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院项目代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第四章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内容为科研平台的项目,初步设计应明确科研工艺方案,包括技术参数和验收指标等内容。

建安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建安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内容。

(二)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且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内容、深度、编制格式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负责审批的项目,要服从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报批程序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组织评估后,报国家审批;

(二)院审批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科研工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要向院主管部门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列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已获批复;

(二)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尚未下达或尚未全部下达。

第二十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的编报依据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批复文件;

(二)项目下年度工作量及所需经费预测;

(三)项目累计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项目本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其它可供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开工年份、拟建成年份、总投资、已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次申请投资、部门和地方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等。

第三十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的编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或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及实施进度,按照国家和院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报院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提交。

(二)院主管部门将国家批准后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下达至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执行,按要求及时将投资计划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报送院主管部门,院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实际需求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合理安排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 院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中央预算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审核,支付工程结算款,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清算,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上交国库。

第七章  项目实施过程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且参建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关业务的资质。

如果批准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与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且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院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条 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得影响项目结构安全,不得影响规划、环保、节能、消防、人防等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参建单位应通过节点控制加强项目文件过程管理,实现从项目文件形成、流转到归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院主管部门要求,每月在基建项目信息系统中更新项目进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同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参照地方对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的要求,制作和安装包括投资方、项目概况等内容的标识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计算)结束后2年内,向院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立项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和验收要求,认真作好自查工作,确保申请验收的项目符合验收工作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单位已完成批复内容,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批复建设的科学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同步建成,联动调试合格,并经工艺鉴定达到批复的设计指标;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债权和债务已清理完毕;工程结算已完成,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国家规定须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建设项目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五)项目单位已按照国家、地方和我院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全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完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查及整改。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内容根据项目情况主要包括工艺、设备、建安、财务、档案和建设成效等,验收组织方式包括专业组验收、院(预)验收和国家验收。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按照专业组验收、院(预)验收和国家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院审批的项目,按照专业组验收、院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二)专业组验收:抽查重要的档案资料,包括工艺、设备、建安、财务、档案资料;出具专业组验收意见;

(三)院(预)验收:审查专业组验收意见;复核专业组验收的整改情况;出具院(预)验收意见;

(四)国家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院验收或院负责验收的项目,由院档案馆组织项目的档案专业验收。

第五十条 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审核批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对建筑的改动需经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当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认可。改动后根据院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第九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五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等。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执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提交院主管部门,由院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总结等。

(二)对国家确定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由院审批的项目,院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服从院对建设用地和房屋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

(二)擅自改变园区总体规划的;

(三)违背诚信原则,申报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擅自进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重大变更;

(七)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项目严重超支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的,或项目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九)严重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十)篡改、损毁、伪造项目档案或者擅自销毁项目档案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项目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和院相关规定执行。

零星工程(国家规定或项目属地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由院属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院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院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订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院条财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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