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章制度

【建设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正)

来源: 时间:2021-01-01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一、农业01、林业02

1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其他

二、畜牧业 03

3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其他畜牧业 039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

(具体规模化的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三、渔业 04

4

海水养殖 0411

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

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茷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5

内陆养殖 0412

/

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洗选 062;其他煤炭采选 069

煤炭开采

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

/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7

陆地石油开采 0711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8

陆地天然气开采 0721

新区块开发;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

9

铁矿采选 081;锰矿、铬矿采选 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89

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10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贵金属矿采选 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93

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11

土砂石开采 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12

化学矿开采 10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

全部(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13

采盐 103

井盐

湖盐、海盐

/

九、其他采矿业 12

14

其他采矿业 120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5

谷物磨制 131*;饲料加工 132*

/

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

/

16

植物油加工 133*

/

除单纯分装、调和外的

/

17

制糖业 134*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生产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

/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

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其他屠宰;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

其他肉类加工

19

水产品加工 136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

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

以上均不含单纯分装的

/

十一、食品制造业 14

21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方便食品制造 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

除单纯分装外的

/

22

乳制品制造 144*

/

除单纯混合、分装外的

/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其他(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

24

其他食品制造 149*

有发酵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饲料添加剂制造

盐加工;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无发酵工艺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分装的

/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 15

25

酒的制造 151*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

/

26

饮料制造 152*

/

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的

/

十三、烟草制品业 16

27

卷烟制造 162

/

全部

/

十四、纺织业 17

28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十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29

机织服装制造 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2*;服饰制造 183*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有洗水、砂洗工艺的

/

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

30

皮革鞣制加工 191;皮革制品制造 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3

有鞣制、染色工艺的

其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除外)

/

31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4*

/

全部(无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除外;羽毛(绒)制品制造除外)

/

32

制鞋业 195*

/

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33

木材加工 201;木质制品制造 203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

/

34

人造板制造 202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其他

/

35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采用胶合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十八、家具制造业 21

36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37

纸浆制造 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

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

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

38

纸制品制造 223*

/

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

/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

39

印刷 231*

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的

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

/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1*;乐器制造 242*;体育用品制造 244*;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6*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5

42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 252

全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煤制品制造;其他煤炭加工

/

43

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

/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4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农药制造 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合成材料制造 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7

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

45

肥料制造 262

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

其他

/

46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除外);香料制造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烫发剂、染发剂制造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27

47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兽用药品制造 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276

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

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48

中药饮片加工 273*;中成药生产 274*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

其他(单纯切片、制干、打包的除外)

/

49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仅组装、分装的除外);含有机合成反应的药用辅料制造;含有机合成反应的包装材料制造

/

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28

50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合成纤维制造 282

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

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

/

51

生物基材料制造 283

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

单纯纺丝制造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52

橡胶制品业 291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其他

/

53

塑料制品业 292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54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

水泥粉磨站;石灰和石膏制造

/

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

/

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

56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

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

/

57

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

平板玻璃制造

特种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

/

58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6

/

全部

/

59

陶瓷制品制造 307*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

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卫生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

60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其他

/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

61

炼铁 311

全部

/

/

62

炼钢 312;铁合金冶炼 314

全部

/

/

63

钢压延加工 313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其他

/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64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贵金属冶炼 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324

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其他

/

6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25

/

全部

/

三十、金属制品业 33

66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金属工具制造 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搪瓷制品制造 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8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浸塑和电泳除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和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的除外)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68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

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7;通用零部件制造 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4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70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1;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8;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5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2

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

造船、拆船、修船厂;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木船建造和维修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4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5

摩托车制造 375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376;助动车制造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7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77

电机制造 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电池制造 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6;照明器具制造 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89

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78

计算机制造 391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全部(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80

电子器件制造 397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82

通信设备制造 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

全部(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 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3*;光学仪器制造 404;衡器制造 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40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八、其他制造业 41

84

日用杂品制造 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41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

85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

/

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

86

金属制品修理 431;通用设备修理 432;专用设备修理 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 434;电气设备修理 435;仪器仪表修理 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

火力发电 4411;热电联产 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

燃气发电;单纯利用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

/

88

水力发电 4413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常规水电(仅更换发电设备的增效扩容项目除外);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89

生物质能发电 4417

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

/

90

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 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

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其他光伏发电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以上的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

(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

/

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

9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1(不含供应工程)

煤气生产

/

/

93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2(不含供应工程)

/

全部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全部

/

95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500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

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

96

海水淡化处理 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469

/

全部

/

四十四、房地产业

97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

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

99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

全部

/

四十七、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

/

全部

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其他

/

102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其他

/

1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

其他

/

104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除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大型泥石流治理工程

其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

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

/

106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采取填埋方式的;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及以上的

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以下10吨及以上的

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10吨以下1吨及以上的

107

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四十九、卫生 84

108

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

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

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

10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431

新建

其他

/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0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1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2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高尔夫球场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113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4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容积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其他公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115

旅游开发

/

缆车、索道建设

其他

116

影视基地建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17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118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9

加油、加气站

/

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120

洗车场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121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122

殡仪馆、陵园、公墓

/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

123

动物医院

/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

/

五十一、水利

124

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25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不含高标准农田、滴灌等节水改造工程)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26

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27

防洪除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

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

128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29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新增供水规模、不改变供水对象的改建工程除外)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其他(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城市桥梁、隧道

其他

132

新建、增建铁路

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33

改建铁路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其他

/

134

铁路枢纽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

其他(不新增占地的既有枢纽中部分线路改建除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35

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全部

/

/

136

机场

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

其他

/

137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38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新建;岸线、水工构筑物、吞吐量、储运量增加的扩建;装卸货种变化的扩建

其他

/

139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0

集装箱专用码头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2

铁路轮渡码头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3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新建、扩建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4

航电枢纽工程

全部

/

/

145

中心渔港码头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46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147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48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五十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59

149

危险品仓储 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地下油库;地下气库

其他(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

/

五十四、海洋工程

150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新区块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污水日排放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或年产油量20万吨及以上的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20公里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油气集输管道、电(光)缆工程;海洋(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海砂开采;矿盐卤水开发;海床底温泉开发;海底地下水开发等工程)

其他(不含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含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不含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1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工程

装机容量在20兆瓦及以上的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海上风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地热发电;太阳能发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其他海上风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2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海底隧道工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20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海上和海底输水管道工程、天然气及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工程;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物质输送管道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底管道、电(光)缆工程

其他(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除外)

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3

跨海桥梁工程

非单跨、长度0.1公里及以上的公铁桥梁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4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

其他

/

155

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及以上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156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以下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7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LPG)、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其他物质的仓储、储运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吞吐(储)50万吨(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粉煤灰和废弃物储藏工程、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等工程

其他

/

158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堤坝拆除、临时围堰等改变水动力的工程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9

排海工程

低放射性废液排海;污水日排放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工程;日排放量0.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废水排放工程

其他

/

160

其他海洋工程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取土(沙)等水下开挖工程;爆破挤淤、炸礁(岩)量在0.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下炸礁(岩)及爆破工程

其他

/

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

输变电工程

500千伏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62

广播电台、差转台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的;短波100千瓦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63

电视塔台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64

卫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65

雷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66

无线通讯

/

/

全部

167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新建、扩建、退役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退役

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168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设施

新建、扩建、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关闭

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

169

铀矿开采、冶炼;其他方式提铀

新建、扩建、退役

其他(含工业试验)

/

170

铀矿地质勘查、退役治理

/

全部

/

171

伴生放射性矿

采选、冶炼

其他(含放射性污染治理)

/

17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且新增规模不超过原环评规模的50%)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173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说明:

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4.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6.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网站标识码bm48000017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